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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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355號聲請人 王文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智群 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未據載明相對人張智群之住居所,復未提出相對人張智群之最新戶籍謄本以釋明其聲請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裁定限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3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詠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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