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263號
原 告 王敦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鄧桂蘭 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13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