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51號聲請人 張金樺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99年度易字第24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之母因病住院乏人照料,女兒尚在就學中,由妻子單獨負擔家計,希望返家處理家務並協助家中經濟,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竊盜罪嫌重大,且於短時間內為10餘次竊盜犯行,顯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必要,乃經本院於99年10月25日予以裁定羈押在案。
三、茲查,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其所犯竊盜等犯行,業經本院於99年11月23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為確保將來刑之執行,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上開其餘聲請所指各節,亦難認羈押原因已消滅。據此,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