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2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20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毛猶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毛猶章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下午4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直行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大智路與仁和路交岔路口,欲右轉仁和路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或障礙物,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而貿然右轉。適有告訴人 鄭少綸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同向直行在被告所駕駛之上揭自用小客車右側而欲直行通過上開路口時,因閃避不及而與該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雙側髖部擦傷、雙側膝部擦傷、右側腕部擦傷、右肘擦傷、左側手部多處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毛猶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鄭少綸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