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3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健康食品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358號原告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曾盛麟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曾家貽 律師
蔡榮澤 律師 劉彥呈 律師上列原告因健康食品管理法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衛部法字第112316091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