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監簡字第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監簡字第62號原告 邱成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假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轉送書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第134條第1項、第136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訴狀應具體表明下列應記載事項:
㈠補正被告代表人: 葉貞伶 (典獄長)。
㈡經申訴程序者,並附具申訴決定書影本1份。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