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水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並未繳納聲請費,且核其所檢附之資料亦仍未齊備,而有命補正之必要,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玉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命繳納裁判費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蔡鴻源附件:
一、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二、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三、提供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之薪資證明,如收入切結書、薪資袋、薪資轉帳紀錄等。
四、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0年12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五、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是否有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六、請陳報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何?(請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七、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八、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聲請人之金融債權人清冊。(切勿以影本代替)
九、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