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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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瑩德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16號,偵查案號:96年度毒偵緝字第148、149、150、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玖伍叁公克、零點壹肆公克、零點壹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肆伍貳陸公克、零點零陸貳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係分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邱瑩德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6年3月至同年7月間,在新竹縣、市等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並於96年6月28日下午6時35分許,在新竹縣○○鎮○○路○段○○○巷口,為警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為0.4526公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保管字號:96年度安保管字第218號),復於96年6月30日凌晨5時1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號「君府商務旅館」
512號房內,為警查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為
0.1953公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保管字號:96年度白保管字第258號),再於96年7月10日下午5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巷○○號「好歡喜汽車旅館」118號房內,為警查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4公克、0.18公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保管字號:96年度白保管字第186號、第187號)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為0.0625公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保管字號:96年度安保管字第236號)。而被告上開施用毒品犯行,業經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1月20日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148號、第149號、第150號、第1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將本案所查扣之上開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本案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3包,其中1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為毛重0.41公克(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保管字號:96年度白保管字第258號,見96年度毒偵緝字第150號偵查卷第4頁),然經送鑑定後,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惟送驗數量淨重0.1996公克,驗餘淨重0.1953公克,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6年8月2日草療鑑字第0960005569號鑑定書1份(見96年度毒偵緝字第150號偵查卷第7頁)在卷可稽,又其中2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分別記載數量為毛重0.4公克、0.4公克(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000000000,保管字號:96年度白保管字第186、187號,見96年度毒偵緝字第151號偵查卷第24、23頁),然經送鑑定後,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惟驗餘淨重分別為0.14公克(空包裝重0.23公克)、0.18公克(空包裝重
0.22公克),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8月26日調科壹字第09623063620、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96年度毒偵緝字第
151號偵查卷第25、26頁)在卷可稽。另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結晶2包,其中1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為毛重
0.7公克(保管字號:96年度安保管字第21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6年度毒偵字第991號偵查卷第55頁),然經送鑑定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惟驗餘淨重0.4526公克,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9年5月12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0902號鑑定書1紙附卷 可佐 (見96年度毒偵字第
991號偵查卷第60頁),又其中1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為毛重0.3公克(保管字號:96年度安保管字第23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6年度毒偵字第1048號偵查卷第38頁),然經送鑑定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惟驗餘淨重0.0625公克,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7年12月22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1957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見96年度毒偵緝字第151號偵查卷第31頁)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