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3年度港簡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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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77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告 江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戶籍地,應係位於嘉義市,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被告之住所地不在本院轄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

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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