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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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762號
原告 王昱婷
訴訟代理人 陳盈豪
被告 洪志昇
原告與被告洪志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6,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