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3年度港簡調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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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223號

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馬瑞年 、馬○○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同段11建號建物、雲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起訴雖以馬瑞年、「馬○○」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馬○○」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原告另應補正被繼承人 馬清讚 之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伍幸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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