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小字第339號原告 林明聰 被告 梁劍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6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江俊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