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小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 朴小調 字第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相對人住所地均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號,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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