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753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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