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 詹招欽
詹招沐 詹金盛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月娥 間租佃爭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敍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三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敍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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