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六號
再抗告人 林金蔚 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郭俊宏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九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非訟事件之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必須裁定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始足當之。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如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對於該裁定如何違背法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本件再抗告人雖對於原法院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核其抗告狀所載內容,並未具體表明該裁定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處,僅泛言與對造素不相識,無債務糾紛云云,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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