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義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67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哆啦A夢」填充玩具1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義雄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以113年度偵字第67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哆啦A夢」商標填充玩具1件,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而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即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則本件關於侵害商標權物品之沒收,自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67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哆啦A夢」商標填充玩具1件,經鑑定結果確是仿冒商標權人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之00000000號商標之仿冒商品等節,亦有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上開物品照片1張存卷可佐。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予以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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