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15號原告 陳怡安 被告 林健勳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簡字第19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113年度金訴字第5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陳昱廷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