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閱覽資料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36號原告 曹廷樞 被告經國新城F1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侯靜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閱覽資料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而為請求,非涉及親屬關係或身分之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並核無交易價格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另參閱前案即本院112年度補字第558號民事確定裁定,及113年度訴字第80號民事卷宗),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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