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2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尹蘋 上列聲請人與 賴長壽黃天賜蘇九陳元陳泉流林阿牡林長發郭勤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賴長壽、黃天賜、蘇九、陳元、陳泉流、林阿牡、林長發、郭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釋明對上開債務人請求欠款新臺幣20,00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債務人擁有該筆土地之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謄本等)。
四、請提出已死亡債務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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