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259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萬元㈡肆萬元㈢壹拾萬元,及自㈠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五日㈡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㈢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依債權人所提出之票據號碼RAS0000000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以觀,其退票日期為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五日,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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