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5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則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賴淑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翠燕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5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則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賴淑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