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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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孟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95號、109年度偵字第16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8個、大麻3包、甲基安非他命9包(應為10包之誤載),為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事實,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656號號偵查卷宗無誤。
(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檢測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大麻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在卷可查,核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與毒品完全析離,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因部分甲基安非他命、大麻使用於檢驗而滅失,故僅能沒收驗餘之重量,而非扣案時之重量,附此敘明。
(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殘渣袋,並未檢測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查,核非違禁物。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俊宏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附表一
編號名稱沒收數量扣押物品編號(一)殘渣袋5個109保管字第2619號編號8之01、02、05、07、08(二)大麻3包(含包裝袋)B03、C27、C28(三)甲基安非他命10包(含包裝袋)C15、B01、B02、C06、C09、C12、C10、C10-1、C11、C13附表二
名稱數量扣押物品編號殘渣袋3個109保管字第2619號編號8之0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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