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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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易字第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羅貞元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容辰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