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9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聲請狀請求之事項有關「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是否為誤載,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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