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0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華海珍┌─────────────────────────────────────┐│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高炳銓 │合作金庫商│95年10月17日│350,075元│0000000│││││業銀行永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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