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58號聲請人丁○○○
甲○○乙○○上列聲請人等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鎮○○街○○○號)係於民國95年12月10日死亡等情,有被繼承人丙○○之除戶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按,而聲請人丁○○○、甲○○、乙○○亦係於95年12月10日即丙○○死亡當日即已知悉其得繼承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拋棄繼承權書在卷為憑,聲請人等遲至96年2月26日始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見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記),顯已逾2個月之期限,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鄒秀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