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智簡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智簡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鴻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6109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俊鴻明知為他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品,透過網路方式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王俊鴻係以每件新台幣(下同)20至570元不等之價格販入仿冒商標之商品,復以每件120至1000元之價格販售,先後已售出400至500件仿冒商標商品,共已獲利2萬元左右;且提供其所有郵局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號)供買家匯款之用;並更正扣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如本判決附表所示。
(二)證據部分增列「本院102年聲搜字000966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不同權利人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僅為圖一己私利即販賣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侵害他人之商標權,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惟衡酌被告犯後已坦認犯罪,且已與告訴人瑞士商 香奈兒 股份有限公司於臺灣之代理人薈萃商標協會台灣聯絡處、被害人日商 三麗鷗 股份有限公司、被害人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國及亞太地區代表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均達成和解,上開公司並具狀表示不再追究被告所涉之刑事責任、請求從輕量刑等情,有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2年10月9日刑事陳報狀、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2年10月11日呈報狀暨所附切結書、薈萃商標協會台灣聯絡處102年10月15日函暨所附捐款收據附卷可憑,被告犯後態度尚佳,暨其素行(參其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販賣仿冒商品之期間、數量、所得之利益及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本判決書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專用權人之註冊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本件係於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如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璽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商標註冊/│商標權人│備註│││││審定號│││├──┼─────────────┼──┼──────┼──────┼────┤│1│仿冒拉拉熊枕頭│8個│00000000│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2│仿冒拉拉熊杯子│3個│00000000│同上││├──┼─────────────┼──┼──────┼──────┼────┤│3│仿冒拉拉熊耳機│2個│00000000│同上││├──┼─────────────┼──┼──────┼──────┼────┤│4│仿冒拉拉熊鏡子│3個│00000000│同上││├──┼─────────────┼──┼──────┼──────┼────┤│5│仿冒拉拉熊褲子│1件│00000000│同上││├──┼─────────────┼──┼──────┼──────┼────┤│6│仿冒拉拉熊眼鏡盒│1個│00000000│同上││││││類似組群0922│││├──┼─────────────┼──┼──────┼──────┼────┤│7│仿冒CHANEL手錶│5個│00000000│瑞士商香奈兒│含檢舉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個│├──┼─────────────┼──┼──────┼──────┼────┤│8│仿冒HELLOKITTY睡衣│2件│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9│仿冒HELLOKITTY手提袋│1個│00000000│同上││├──┼─────────────┼──┼──────┼──────┼────┤│10│仿冒HELLOKITTY耳機│2個│00000000│同上││├──┼─────────────┼──┼──────┼──────┼────┤│11│仿冒HELLOKITTY杯子│15個│00000000│同上││├──┼─────────────┼──┼──────┼──────┼────┤│12│仿冒HELLOKITTY護唇膏│2個│00000000│同上││├──┼─────────────┼──┼──────┼──────┼────┤│13│仿冒HELLOKITTY香水│6個│00000000│同上││├──┼─────────────┼──┼──────┼──────┼────┤│14│仿冒HELLOKITTY小夜燈│8個│00000000│同上││├──┼─────────────┼──┼──────┼──────┼────┤│15│仿冒HELLOKITTY盒子│1個│00000000│同上││├──┼─────────────┼──┼──────┼──────┼────┤│16│仿冒HELLOKITTY眼鏡盒│33個│00000000│同上││├──┼─────────────┼──┼──────┼──────┼────┤│17│仿冒HELLOKITTY手錶│12個│00000000│同上││└──┴─────────────┴──┴──────┴──────┴────┘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