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補字第26號
原 告 伍資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淑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準此,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芳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