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6月16日以法矯字第098002329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3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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