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抗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648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2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略稱:為本件應合議而非獨任可裁判;另原審未載98-6-5異證5-6上級法院,就法院未撤檢察官依88台上609枉判指揮不當之更判及教示為何不可採,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顯有枉法曲斷,如不自撤錯判,即送抗告以資糾正事云云。
三、按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原裁定依獨任制行之,依法並無不合,又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609號判決,係另案判決,原裁定未就該案判決理由於裁定內敘述為何不可採,並無不當,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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