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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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1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玉琳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
4年度執聲付字第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玉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玉琳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321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日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後,由本院以
103年度聲字第5321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裁定更定其刑,應執行刑合計為有期徒刑3年6月,茲受刑人於101年12月11日入監服刑,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6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
5年4月20日,再經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