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卿煌(原名李慶煌)具保人詹喬詠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喬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詹喬詠因受刑人李卿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李卿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詹喬詠繳納同額現金後,已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各1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通知到案執行,惟經傳拘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亦未果,復查無受刑人在監在押之情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份、在監在押紀錄表1份、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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