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志豪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邱奕智法官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竹瑩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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