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小字第566號原告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街○○○號5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