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57號原告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詹茗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被告丁○○兼訴訟代理人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嘉典 律師複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7月15日上午10時履勘現場。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