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裁判日期更正為「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裁判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四日」,係屬誤載,裁判日期應為「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因係誤寫,特此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卓春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