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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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嘉裕 (原名 吳謹桐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10年1月13日聲請狀之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