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2月、6月、4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1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73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7341號函檢送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卷宗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案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