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唐港來 被告 陳淑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林鈺珍
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芯瑜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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