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85號聲請人 李萬金 代理人 吳瓊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12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玉瓊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6682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