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芥旺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10年1月13日聲請狀之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芥旺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10年1月13日聲請狀之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