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高雅琪 (即 高志成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李林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真萍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26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13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11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125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46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177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7合計: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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