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515號原告 黃玉郎 被告 廖素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廖素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等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妥當」於99年4月30日上午9時30分以電話向原告詐稱證件遭盜用,需提領現金70萬元給法務部保管,致使原告陷於錯誤並於當日下午於新竹市渣打銀行提領現金70萬元,於新竹市○○路○段○○○號「優力加油站」旁等候而由被告之共犯假冒書記官交由原告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由於上有蓋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文及自稱為「 陳俊緯 」書記官致使原告相信司法機關而產生被騙之事實,詳情參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0159號起訴書,為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語。
二、被告方面: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本院於100年5月31日以99年度金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查,依前項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況此部分被告廖素慧本即非經檢察官起訴認定係詐騙集團之成員,僅由檢察官就其涉犯銀行法部分與其他被告一併起訴,原告認被告廖素慧亦係其求償之對象,似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江奇峰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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