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告 曾英志
簡渙被告 彭明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林依蓉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