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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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
8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欄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欄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顯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誤寫,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79頁之2),而此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