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聲請人 邱秋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所規定之費用。
理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因係低收入戶致無資力而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債務清理事件之法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然聲請人實無資力負擔程序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貳、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消債條例依消債條例第15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含其特別法即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結果,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審查表、嘉義縣布袋鎮低收入戶證明書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聲請人聲請暫免繳納消債條例第6條所規定之費用,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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