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因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事由,爰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