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853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王柯雅菱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莊家 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707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之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家明 限制住居之處所准變更為桃園市○鎮區○○路○段○○○號十一樓之四。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家明因家人拒收被告之法院文書,且被告女友與媽媽相處不睦,被告目前居住在桃園市平鎮區居處,請求變更限制住居地址為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11樓之4等語。
二、按法院對於刑事被告所採取限制住居處分,目的為確保其能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防止逃亡,非限制其居住自由。是被告經法院裁准限制住居於某居所後,日後如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需變更原限制住居之居所時,如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無違原裁定准予限制住居及其應遵守事項之意旨,並經法院審酌尚無不當時,即得准許。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既已陳明被告變更原限制住居地之必要性,其變更後之址為被告現住所,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即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韋廷
法官顏嘉漢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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