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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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5號被告 劉明亮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9645號),本院認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壢簡字第44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15日宣判。惟因被告於109年12月11日具狀對本案審判長及法官聲請迴避,依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應即停止訴訟程序,則本案有待前揭聲請迴避案裁判確定後再進行後續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曾雨明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